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炒股配资平台有哪些 “山寨明星”肆意模仿蹭流量谋私利
发布日期:2024-08-28 09:40    点击次数:78

炒股配资平台有哪些 “山寨明星”肆意模仿蹭流量谋私利

  来源:法治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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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 本报记者   韩丹东 □ 本报实习生 刘  洁   近日,靠模仿歌手周杰伦在网络走红的主播“黑伦”开启巡演,其表演歌曲均为周杰伦的热门作品。有网友称,“黑伦”的演出不设门票,以酒吧常规卡座散台形式售卖,其杭州站的最高低消卖出了6000元。   在“黑伦”线下巡演被暂停后,其又在线上开起了“演唱会”,不少粉丝送出天鹅湖、火箭(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)等,打赏金额从99元至上千元不等。   《法治日报》记者注意到,类似的模仿当下比比皆是,长相、举止、衣着乃至网名都与明星非常相似。有网友说,一些主播长相与明星相似,对发型和穿衣风格进行一些模仿不算什么大错;也有网友提出,如果刻意模仿明星,蹭明星流量,还通过直播卖货盈利,是否涉及侵权?   受访专家指出,明星作为民事权利主体,依法享有人格权、著作权、表演者权等合法权利,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,模仿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直播表演活动,不能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。网络平台可以利用人工智能、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,提升网络信息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,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内容;相关部门也应采取监管措施,明确模仿行为界限,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。

  假借明星身份商演

  公开资料显示,“黑伦”在某娱乐公司组织下,同娱乐公司关联的酒吧合作开展“全国巡演”。该酒吧发布的宣传视频中,有“黑伦”模仿周杰伦经典语“哎哟,不错哦”的画面。   据了解,“黑伦”原计划于6月28日和29日在厦门进行的演出临时宣布取消,线下巡演被按下“暂停键”。但6月28日晚,“黑伦”在直播间进行了线上演出,其直播时一边与粉丝互动,一边演唱《搁浅》《七里香》《周大侠》等周杰伦的歌曲。   另一位与周杰伦长相相似的博主“粥饼伦”也曾出现在太原某酒吧的海报上。该酒吧在此前的宣传中介绍,“粥饼伦”将与“黑伦”一起出席6月21日的演出活动;其将跟随“黑伦”巡演的脚步进行“全国巡饼”,即“黑伦”在哪个城市进行演出,“粥饼伦”就前往该城市卖饼。但后续二人合体演出的行为,遭到周杰伦粉丝的抵制和质疑。   模仿者假借明星身份进行商业演出的情况并不少见。一位长相与歌手林俊杰十分相似的模仿者,在某短视频平台有9.6万粉丝,他自2022年5月起发布演唱林俊杰歌曲的视频,其中有不少是他在音乐酒吧或一些活动现场拍摄的。该模仿者账号的置顶内容,就是他在婚礼现场演唱林俊杰的歌曲《交换余生》的场景。   记者注意到,该博主的大部分视频内容都打上了“林俊杰”话题标签,并在主页标注了“只接商演合作”等字样。通过其在主页留下的联系方式,记者联系到对方经纪人,了解到该模仿者在婚礼上进行商演的报价为1.5万元,可以演唱4首歌曲,另需自备音响等设备。   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黄艳介绍,如果与明星长相相似的模仿者利用自身的相貌、以自身名义进行商业活动,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,并不会侵犯明星的肖像权。但如果在商业活动中,模仿者所表演的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,则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,未经许可则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者权。如果模仿者不仅模仿明星独到的表演风格,还通过宣传或作品载体包装等形式有意误导消费者,致使消费者误以为模仿者是真明星,或者歪曲性模仿或丑化性模仿损害明星声誉,则会构成侵权行为。

  为赚打赏模仿明星

  有业内人士介绍,此前“山寨明星”的变现模式相对单一,主要依靠参与商业演出、出席门店剪彩活动或者接拍商务广告等方式获取收益。随着短视频时代的到来,直播打赏为明星模仿者提供了一条新的快速变现的途径。   记者注意到,以直播形式模仿明星获取打赏收益的主播越来越多,甚至有网友在社交平台晒出自己的照片并留言询问:“长这样,适合模仿哪位明星?”   近日,一网名为“孝天犬”的网友在某短视频平台自称是电视剧《宝莲灯》(2005年版)中“哮天犬”一角的扮演者,并在直播时接受观众打赏,导致不少观众误以为是演员陈创本人所为。对此,哮天犬的扮演者演员陈创发表声明称,绝不会通过任何形式、渠道向粉丝要钱、礼物或个人信息,以及联系要求线下见面。目前,该网友已删除主页发布的所有作品。   某短视频平台的主播“小林心如”(现已改名“夏紫薇”),最初以模仿《还珠格格》中紫薇一角而为人熟知。她在直播时重现电视剧中紫薇失明的经典桥段,通过唤起观众对经典角色的怀旧情感,以此吸引观众、获取更多流量。该主播在直播间一边模仿紫薇失明哭泣,一边对观众说:“除非是火箭或者是嘉年华,才能治好我的眼睛。”   当直播间观众送出火箭等高额打赏后,主播立刻上演复明戏码,并激动地告诉观众:“我看见了!我的天哪!”有网友说:“刷个嘉年华就能恢复视力,是现代版的见钱眼开。”  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甄景善认为,模仿者通过模仿明星的方式进行带货直播、在直播中接受打赏等活动,如果模仿者未明确表明其仅为模仿者,并非明星本人,则应当认定其目的是利用明星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,误导消费者以为是明星本人而进入直播间、观看商演,符合“商业混淆行为”的特征,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。甚至,某些明星模仿者故意误导公众产生混淆从而骗取红包打赏,或借明星的名义承接商演活动招摇撞骗,可能还会构成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
  平台应该加强审核

  多名受访专家指出,模仿明星虽然是流量密码,但要有一定边界,如果模仿过度,可能会产生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。  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认为,网络博主在模仿明星时应向网络用户提供自行判断的条件,不能采取欺骗的方式,或借助信息不对称对观众进行误导;也不能从事违法乱纪活动、传播非法有害信息。他建议平台加大监管力度,根据主播是否存在误导行为,是否传播三俗内容或不正确价值观等多个维度强化信息内容治理。   黄艳提出,在模仿明星名人时,应当事先明确自己是模仿者身份,避免误导观众;避免使用明星专属标志、口头禅、特定造型等具有独特识别性的元素,以免观众混淆;避免歪曲性模仿、丑化性模仿,尊重、维护模仿对象的声誉;模仿内容避免涉及明星的私人信息、私密活动等隐私,甚至炒作他人丑闻,不能突破道德边界。   “公民享有模仿他人的人身自由,但这种自由应当以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。”甄景善说,模仿者在表演的过程中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,也就是模仿者在模仿过程中不能使用被模仿者的姓名、肖像、声音,也不能通过技术、科技手段复刻或混淆被模仿者的姓名、肖像、声音;如果模仿者的模仿涉及对他人作品的表演、改编等,则要注意不能侵犯所表演作品作者的著作权,一般应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,模仿者更不能歪曲被模仿者的表演形象。   甄景善建议,平台应结合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,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管理制度,对于名人、明星、知名企业等建立相应的资质认证通道并作出相应标识,防止普通用户混淆;建立健全平台内部审核体系,加强对虚假信息的审核力度,但不能“一刀切”,对于使用与名人明星相似或相同的账号名称、头像的,应结合其简介、账号内容、直播内容等判定其实质上是否存在误导公众、不正当竞争之嫌,责令其改正,并视严重程度采取禁言、封号等处罚措施;建立虚假信息共享机制,畅通投诉渠道,提高用户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,引导用户理性消费。   “对于越界模仿行为,被侵权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起诉模仿者,由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处理。此外,平台应完善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视频或直播内容加强审核,一旦收到侵权投诉举报,应及时响应核实、移除相关侵权视频等内容;还应建立信用体系,对违规主播进行信用惩戒。公众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,尊重、支持原创和原作者的权益,理性看待山寨明星现象而不盲目追捧,共同维护有序、清朗的网络空间。”黄艳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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